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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關註:臺海網海峽導報
  臺海網(微博)6月11日訊 據臺灣《聯合晚報》報道,根據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、副領導人禮遇條例,臺灣地區領導人卸任後每個月可領取25萬元(新臺幣 下同)禮遇金,副領導人禮遇金每月也有18萬元,事務費用還可另外計算。禮遇效期和任期一樣,也就是當一任臺灣地區領導人可禮遇4年、連任者禮遇8年。
  此外,根據待遇支給條例,明定台當局正、副領導人待遇分為月俸與政務加給,領導人月俸按2700點記給、副領導人2000點;經換算後,領導人月薪約46萬元,副領導人月薪為34萬元。
  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、副領導人禮遇條例,卸任者終身受邀參加“大典”,也有與任期同樣長度的禮遇效期,未滿1年以1年計算。
  在禮遇期內,依法,卸任領導人每個月有25萬元禮遇金,還會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;供應保健醫療。同時還將提供處理事務人員、司機、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的費用,卸任第一年800萬元,第二年遞減為700萬元,第三年600萬元,第四年以後到禮遇效期結束都是每年500萬元。供應安全護衛8人至12人,必要時得加派護衛。
  法律也規定,若臺灣地區領導人、副領導人因罷免、彈劾或判刑確定下臺,將不予禮遇。卸任領導人、副領導人,若再任有給公職;犯內亂、外患罪,經一審判決有罪;移居境外定居等,將停止禮遇。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,僅供應安全護衛2或3人,停止其他禮遇。
  總結來說,只要奉公守法,臺地區領導人卸任後的待遇,應不致於“破產、負債”。
  責任編輯:劉強  (原標題:台媒揭秘台領導人待遇卸任後每月可領25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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